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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医疗补助及体检费报销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2 11:16:00 来源:

为减轻我院教职工医疗负担,规范教职工医疗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90号)及《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局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00】78号)、(衡劳社【2003】60号)文件精神和省内各高校执行医疗补助费及体检费报销的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参加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适用原则:

(一)在符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情况下,学院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享受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学院以下规定给予报销相应标准的医疗补助费和体检费。

(二)参保人员凡因非疾病原因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按学院以下规定给予报销相应标准的医疗补助费。

三.教职工医疗补助和体检费报销规定

(一)医疗补助费报销规定:

1.正式在编教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包括生育及意外),经衡阳市医保报销后,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出院时间为准)经衡阳市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70岁以下教职工按65%补助;70周岁以上教职工(含70周岁)、恶性肿瘤按70予以补助。。


2.符合特殊门诊的病人特殊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60%报销,在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累计最高报销额不超过衡阳市当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上限。

(二)教职工体检费报销规定:

1.在编教职工和在衡阳市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体检在学院相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进行的。在职职工一年一次。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一年一次,其体检费予以足额统一报销。

2.异地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段内到当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与在编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体检费用报销标准一致,凭医院体检发票报销。体检发票本人签名后在当年的11月1日前寄到离退休工作处,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如果没有在离退休工作处登记有效联系方式而联系不上的视为放弃,逾期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报销需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住院医疗补助费报账需提交的材料:发票、住院结算单、诊断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

(二)特殊门诊病人特殊门诊费用报账需提交的材料:特殊门诊诊疗本、指定医院或药房的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复印件(于当年12月10日--15日)到学院医保科办公室复核报销;医保年度内(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旦特殊病种病人在待遇享受期内因病住院,停止享受特门待遇,出院三个月后可申请恢复(A类病种不受限制)。A类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特殊门诊报销一年只报一次。

(三)报账审批流程:学院医院医保科初审→学院医院院长复审→分管医院领导签批→账务处处长→分管财务院领导(超过5000元)→财务处审核、报账。

备注:为方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的资料可由离退休工作处统一收集后交校医院医保科审核。

(四)学院医院医保科报账时间和地点:

报账时间: 每周一上午8:30-11:30,14:30-17:00,

报账地点: 东校区医院213房,

联系人: 徐苏雪18216022830,  62830(内网)

七.其他

(一)职工因病需要住院,凭《诊疗手册》及医保卡在指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二)医疗保险中的其它事按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用及规定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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